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930元/月
三类地区:8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7.5元/小时
三类地区:6.5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